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又稱通航論證、航評、通航評價、通航評估)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前,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論證評價工程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并提出減小或者消除影響的對策措施,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進行審核。一、設定依據1.《航道法》第二十八條“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2.《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前,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論證評價工程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并提出減小或者消除影響的對策措施,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進行審核”。二、申請主體項目建設單位。三、辦理條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工程外,下列與航道有關的工程,應當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渡槽、纜線等建筑物、構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攔河閘壩;(三)航道保護范圍內的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碼頭、?。ㄅ牛┧?、棧橋、護岸、船臺、滑道、船塢、圈圍工程等。四、申請材料1.申請書。2.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3.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4.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等材料。五、辦理流程1.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2.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六、受理部門有審核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第一條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交...